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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 22 号线(平谷线)永顺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决定对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为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施工用地四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附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签约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为了保障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永顺镇政府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征收决定作出前,由其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足额存储到征收专用账户等工作。
第四条 征收范围为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永顺站施工用地四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具体为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第六条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征收办、区规自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局、区住建委、区征收中心、区重大项目中心、区住保中心、永顺镇政府、京司。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协商议定。
综合问题处理组依照《综合问题处理组议事规则》(详见附件1)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如遇本方案中未涵盖的特殊问题,由区征收办上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议定。
1.已登记或已取得规划建设手续且入户调查时客观存在的房屋属于A类房屋,其建筑面积按权属证载、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面积,并结合实测面积予以认定。
(2)2005年12月31日(不含)至2008年1月1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C类房屋;
(3)2008年1月1日(含)至2013年3月28日(不含)建成使用至今的房屋,属于D类房屋;
以上房屋的类别及建筑面积均参照截止时间点前地形图或卫星图片上显示的房屋影像,并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认定。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建筑面积不予认定。
第八条区征收中心组织区规自分局、永顺镇政府对征收范围内上述已登记和未登记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认定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向区征收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最终确定为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评估规范对被征收房屋出具初评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
第十二条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其中全额签约奖励期为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5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享受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全额提前搬迁奖励费;全额奖励期结束后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日扣减2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减完为止。
第十三条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本方案的非住宅房屋容积率按认定的A类和B类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除以认定的土地面积确定。
第十五条 征收总补偿款=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棚房或露天经营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拆除配合费+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
第十六条 房屋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已登记房屋证载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等文件,依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A类和B类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拆除配合费。
第十七条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限额补偿按A类和B类的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当A类和B类房屋现状容积率小于0.3时,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认定并公示的国有土地使用面积的30%计算补偿面积;高于400元/平方米的,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给予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报综合问题处理组确定后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设备设施的补偿,按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市场合理工位设施(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据实评估作价;对超出合理生产经营规模和工位设施(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被征收人又无法证明其使用合理性的,按评估作价的50%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非住宅移机费、地上物搬迁补助费标准,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详见附件2)。
1.变压器、液压器、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大型设备迁移费根据设备自重,按照3000元/吨给予补偿,此标准不限运输公里数,且每户最高迁移费不高于200万元。
(一)询价过程由征收劳务机构牵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每个询价项目应到3个不同的经营市场询价,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并记录询价人及被询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询价内容和结果,形成完整的影像资料和记录;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给予补偿。也可选择以下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经营面积超过补偿面积时,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按综合问题处理组研究后的结果给予补偿:
1.提供入户调查通知时点前,房屋、规划等审批文件上标明的经营用途面积或三个以上部门(工商、税务、属地政府、安监等部门)提交的能够证明经营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70%的情况说明;2.提供用于经营商品的进出货账单;
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能提供用地、经营合法有效手续,且因企业经营性质的需要,在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外利用棚房或露天场地经营的特殊行业,可按棚房或露天场地实测经营面积给予52元/平方米补偿买球官方网站。
第二十三条 搬迁费按A类和B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C类、D类和E类房屋不给予搬迁费。
在代征道路、代征绿地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按本方案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认定后给予相应补偿或拆除配合费,但不给予土地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申请。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征收范围内全部房屋(含已按本方案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腾空,并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的费用;逾期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交出房屋钥匙,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屋腾空证明。
第三十条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想进入直播电商行业吗?